江西2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江西2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
江西2地通报一批典型案例,钱粮月饼,月饼彩泥画,月饼金粉近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年以来办结的十起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22年1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将李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1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在辖区查获一车(共1000件)涉嫌假冒的奥利奥夹心饼干,该批次奥利奥经北京生产企业鉴定为假冒食品,供货商为李某,涉案金额156000元人民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涉嫌违反了《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罪,目前新余市公安部门已对3位嫌疑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该案被列为省公安厅督办案件,拟上报为国督案件。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新余市某校园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果味型汽水3瓶、白象牌韩式火鸡拌面1盒、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余市某校园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糕点店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无标签的芝士麻薯18盒、早餐面包6袋、没收违法所得98元、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校园食堂一楼外围某店铺核查投诉举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两种食品无食品标签也无任何与食品相关信息。经查,当事人货值金额314元,违法所得共计9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1月,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油脂酸败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山茶油并召回不合格产品、罚款3.8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新余市某油脂有限公司2021年3月22日生产的山茶油,经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提出了异议,并提交复检申请。经复检,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较轻,具有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年糕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2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食品经营环节抽检不合格的案件进行溯源时,追溯到不合格食品的源头渝水区某年糕加工厂,执法人员对其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存放有焦亚硫酸钠两袋共62斤,硫酸铝铵两袋共83斤,均已开封使用。经抽取现场成品年糕送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为了在夏天高温的天气保持生产的年糕长时间不坏,口感更佳等原因,在生产过程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6月3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某老面馒头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新余市袁河公安分局、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渝水区某老面馒头店开展执法检查,并对该店当日制作销售的老面馒头进行了抽样。现场发现,当事人老面馒头制作区域案板下方有食品添加剂糖精钠0.5公斤。2022年4月15日,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7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8031.2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配合省抽检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抽样检测时发现,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经营的预包装某品牌月饼外包装标签未标明生产者名称。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新余某食品厂成品仓库储存有未销售的该品牌月饼5728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5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下村镇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肉松包1包、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渝水区下村镇某超市货架上经营的新余某食品厂生产的1包肉松包已超过保质期6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5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某技工学校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1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江西某技工学校经营由平江县某食品厂生产的绿剑(辣条)食品进行了抽样,该样品经新余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采购的该批货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体育馆路某餐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进口去骨安格斯牛肩胛小排6包、长寿伊面3斤、玛卡1包及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体育馆路某餐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标签不符合食品三类。经查,上述三类食品货值金额为7942.4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5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宜春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许可范围经营危险化学品氯酸钾。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宜春市某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30日10时,丰城市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孙渡街道丰水南路金马御龙城小区内杨某擅自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取土作业。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丰城市城市管理局对杨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对杨某立案查处,已依法对杨某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1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万载县某引线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空坨、12-1#引纸、13#、14#空坨等无药工房违规存放引线。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宜春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万载县某引线制造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6日,万载县城管局接举报进行核查发现何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实瓶12瓶,空瓶6瓶)。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万载县城管局依法对何某予以立案查处,已依法对何某予以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2022年11月8日,袁州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袁州区下浦红绿灯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驾驶员严某驾驶擅自改装的货车赣DH1242进行货物运输。
法律依据及处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袁州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某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予以立案查处,已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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