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饼过度包装案败诉杏花楼“溜之大吉”?绿会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
月饼过度包装案败诉杏花楼“溜之大吉”?绿会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
月饼过度包装案败诉杏花楼“溜之大吉”?绿会向最高法提起再审申请,佛山月饼,无糖月饼是,楼外楼月饼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近期就杏花楼月饼过度包装公益诉讼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此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绿会诉上海杏花楼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杏花楼食品营销有限公司(下简称杏花楼)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过度包装)案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
上海市高院在判决中认为,“案涉花语月月饼存在多一层包装的情况,该多出的包装物确属固体废物。”但在确认两被告存在过度包装事实,且未进行“召回”和有效处置的情况下,上海市高院却认为“本案中两被上诉人在案涉月饼上多加的一层包装,经过合理处置仍可以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因此,案涉包装作为固体废物不能直接等同于污染物”。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上海市高院否定了绿会遏制过度包装的司法请求。
此案的判决示范,必将纵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让损害公共利益的杏花楼们“溜之大吉”,逍遥法外。
2019年9月,习在河南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注意节约环保,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上海法院对于杏花楼过度包装公益诉讼案的判决,明知过度包装,却让被告逃脱法律责任,与中央坚决遏制过度包装的精神相悖,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家战略不符,更未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积极的司法保障。
以下刊出绿会再审申请书的内容,请社会各界参阅,本案相关进展,绿会融媒将持续报道。
再审申请人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沪民终430号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案一审归纳了三项争议焦点,其中第三项争议焦点“两被告行为是否构成环境侵权”错误。环境侵权是传统民法、侵权责任法框架下的概念,主要是指侵权人排放污染物,通过污染环境介质,进而导致被侵权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受损的一种侵权类型。而本案中,真正的争议焦点应该是被申请人的过度包装是否会导致环境污染。民法框架下的环境侵权,有侵权人和被侵权人;而环境公益诉讼中,只有侵权人,没有具体的被侵权人,被侵害的是环境本身,社会大众因环境被侵害(污染)而间接受害。换句话说,被侵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
判断过度包装是否会导致环境污染,也有两种视角。一种是传统民法视角,即以是否有证据证实环境介质受到损害来判断。另一种是生态文明视角,即以是否会增加额外的环境负担来判断。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大部分案件是很难用传统民法视角来判断的。举例来说,大气污染案件中,污染因子进入大气后即逃逸扩散,并被大气环流所稀释,损害范围如何呈现?环境损害如何证实?大部分的水污染案件亦是如此,污水排出后进入地表径流,很快就注入江河湖海无影无踪,你去哪里识别寻觅?只要环保组织能够证明超标排放,就应当认定污染者为环境增加了额外的负担,就应当推定其行为会造成环境损害。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的月饼包装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包装层数超标,构成过度包装。不论嗣后这些超标的包装物或焚烧、或填埋,亦或任由飘散,都会对环境造成额外的、本不应该的负担。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被申请人的过度包装行为本身,即可得出环境会因此而遭受损害这个结论。
再者说,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总是刻意强调包装层数超标就是指多出了一层塑料薄膜,其实不然。从技术上讲,三层、两层甚至一层包装也并非不能实现卫生、健康、安全和环保的包装功能需求啊?之所以搞那么多层,其主要目的还不是要凸显产品的豪华感和高级感吗?所以说,鉴定结论说包装超标,就是整体性的超标,其实质在于被申请人未能在月饼包装的卫生健康、品质维护和绿色环保几个维度之间保持合理均衡。
我国《民法典》第1230条规定,因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民法典》生效前,原《侵权责任法》第66条亦作出了相同规定。从程序法角度看也可以看到与上述法律互相统一的规则设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简要来说,环境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然而,本案一审判决书第14页却说,“并无证据证明因两被告该行为已经单独或相互结合对大气、水体或土壤造成环境污染或具有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高度现实危险,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构成环境侵权所要求的侵权行为、损害结果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法律上的应关系。”一审法院的上述论断,其实质是要求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过度包装与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难以查明的事实,应当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依法应当由被申请人对过度包装与环境遭受额外的影响与负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要证明即便过度包装,也不会对环境造成额外的影响与负担。如果被申请人无法证明此点,则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6]12号)第3条明确指出,“要通过司法裁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增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环保意识,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此处的源头保护,即指与末端治理相区别的一种生态文明发展模式。也就是《循环经济促进法》所反复强调的减量化基准轴线,这也是为什么月饼包装层数要由国家强制性标准而非推荐性标准来规定的深层次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28号)第15条指出,“加大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长三角地区等重点区域涉能源结构调整案件的审理力度,严格落实减污降碳协同治理。”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碳达峰、碳中和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对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提出了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在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指出,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是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也是总要求。“十四五”污染防治攻坚战必须既减污、又降碳,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指出,实施减污降碳协同治理,能够更好地推动环境治理从注重末端治理向更加注重源头预防和源头治理有效转变。
可见,进入新时期以来,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心也要随着环保事业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转变而做出调整,人民法院在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挥好司法裁判的引领和指导作用。我国月饼过度包装问题由来已久、天怒人怨。2019年9月,习在河南考察调研时强调,“要注意节约环保,杜绝过度包装,避免浪费和污染环境。”全国人大栗战书委员长去年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联组会议上指出,“减量化是固体废物防治的最佳途径,不管从哪个角度说,少产生甚至不产生固体废物都是最经济、对环境破坏最小的办法。”
超过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月饼包装作为固体废物,不论是通过垃圾处理系统焚烧亦或填埋,还是任其飘散,都难免会对生态环境增加额外的负担。对这个问题究竟应当在法律上做出肯定性的评判还是否定性的评判,不仅代表了相关法院对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认识高度,也体现了法院的大局观和政治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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