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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员工月饼支出能使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吗?

中国月饼网2023-01-18中秋月饼衢式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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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员工月饼支出能使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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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市月饼陈列,衢式月饼,新雅月饼图片中秋员工月饼是集团统计所有公司人数统一购买付款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子公司可以用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老师可以依据这一条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注意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的限制条件,仅限于“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并不包括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等。

  企业所得税中对“劳务”规定,见《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月饼,属于典型的货物,因此不能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子公司不能以发票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在集团公司统一购买和付款的情况下,分发给子公司的部分,集团公司应该向子公司开具月饼的销售发票并做销售处理,子公司凭收到的发票以及其他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集团统一购买的情况下,集团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应向销售方索取月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对子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计提销项税额,才能抵扣进项,不会造成税负增加。如果集团公司不属于一般纳税人,或是一般纳税人但购买月饼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能取得13%增值税专票,集团公司就不要统一购买,而应子公司单独购买并直接由月饼销售方直接向子公司开具发票,这样才不会增加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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